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6.03
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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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力獎勵金之申請人、獎勵類別與其條件、獎勵項目、獎勵金額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依我國法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或依我國法律組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但國營事業不得申請。
二、獎勵類別及其條件:
(一)既有案場:應為申請時已完成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且取得符合下列規定之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以下合稱設備登記文件),並具實際發電運轉事實者,且應自取得受獎勵人資格次日起一年內,完成核定計畫書之獎勵項目。
1.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設備登記文件限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後核發。
2.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提出申請者,設備登記文件限於申請年度或前一年度核發。
(二)設置中案場:應為申請年度或前一年度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者,並應於該文件送達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取得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無併網證明文件或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且應自取得受獎勵人資格次日起一年內,完成核定計畫書之獎勵項目。
三、獎勵項目:
(一)公民參與:指與在地居民、社區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交流、合作,並建立具體之社區回饋機制或共同利益分享模式。
(二)友善環境:指於規劃、開發與運行過程對自然生態及周邊環境影響最小化,並採取改善或保護等措施。
(三)複合利用:指案場具發電功能,並結合公共或社會效益,或結合不同類型能源,以提升整體多元效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獎勵項目。
四、獎勵金額及限制:
(一)每案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全案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總撥付獎勵金額:以獎勵項目實際支出憑證計算之獎勵金額或核定獎勵金額,兩者取其低者為總撥付獎勵金額。
(三)已獲獎勵資格之案場,不得重複申請獎勵。但申請案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案場如涉及其他由政府機關編列經費以為支應之項目,應主動檢附相關文件詳實說明;其已受政府機關獎勵或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或領取獎勵。
- 申請小水力獎勵金者,應於各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二、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案場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件二),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審查評分表(附件三)。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等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應檢附申請案場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六、申請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應檢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說明。 三、執行內容概述。 四、獎勵項目之建置規劃。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 七、預期效益。
- 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註明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及申請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並於公告申請期間內送達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採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前送達,並須取得主管機關收發戳章。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 受獎勵人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各期小水力獎勵金,除具不可歸責之事由外,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請領: 一、第一期:獎勵資格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四),向主管機關請領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審查合格文件,自審查合格文件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四)向主管機關請領,其請領金額以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並採核實支付方式辦理,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後撥付。
- 受獎勵人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獎勵或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獎勵或補助項目及經費。
- 受獎勵人於支出憑證取得確有困難或顯不具效益等特殊情形,得就該部分列明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以其他佐證資料辦理結報。
- 受獎勵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因小水力獎勵金所生之其他衍生收入,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獎勵比率計算,並繳回主管機關。
- 受獎勵人檢具之第一項各款應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通知受獎勵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經費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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