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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獎勵人就獎勵案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二、應維持案場設施設備、運作管理及環境狀況之良善。 三、若案場發生環境或小水力發電設備之損裂、坍塌、毀損,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配合主管機關之宣導活動或提供資料。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小水力發電設備之轉讓、拆除或遷移。
  2. 受獎勵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受獎勵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3. 受獎勵人自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並取得審查合格文件之日起五年內,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案場設備運轉情形,或要求受獎勵人提供相關資料;受獎勵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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