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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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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