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受獎勵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六月、十二月之二十日前,提報前六個月執行進度(附件五),迄至計畫履行期間結束。 二、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後,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交結案報告(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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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獎勵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六月、十二月之二十日前,提報前六個月執行進度(附件五),迄至計畫履行期間結束。 二、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後,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交結案報告(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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