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應依計畫書內容審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場簡報及答詢;總得分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合格申請案。
- 總得分相同之合格申請案,經審查擬核定獎勵金額逾年度經費上限時,應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其優勝順位;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不採序位制。
- 經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查並核定計畫書、計畫總經費及獎勵金額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受獎勵人之資格。
- 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但受獎勵人具正當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 前項變更如涉及執行時程,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