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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應依計畫書內容審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場簡報及答詢;總得分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合格申請案。
  2. 總得分相同之合格申請案,經審查擬核定獎勵金額年度經費上限時,應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其優勝順位;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不採序位制。
  3. 經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查並核定計畫書、計畫總經費及獎勵金額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受獎勵人之資格。
  4. 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但受獎勵人具正當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5. 前項變更如涉及執行時程,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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