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6 條
- 1.申請小水力獎勵金者,應於各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二、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案場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件二),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審查評分表(附件三)。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等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應檢附申請案場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六、申請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應檢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2.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說明。 三、執行內容概述。 四、獎勵項目之建置規劃。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 七、預期效益。
- 3.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註明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及申請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並於公告申請期間內送達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採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前送達,並須取得主管機關收發戳章。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 4.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5.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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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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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