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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書記官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及相關學者專家派(聘)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出席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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