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設「最高行政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書記官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及相關學者專家派(聘)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出席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院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本院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本院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本院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本院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本院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本院所屬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事項。
四、本院各單位對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防護事項措施,及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依「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權責分工表」(如附表)。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但經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於十日內召開。
六、本院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規定,另訂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院員工宿舍必要時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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