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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5 條
經前條核定得接受長照服務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其永久居留之許可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經撤銷、廢止或失效時,其取得長照服務之核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廢止,並終止服務。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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