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除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促進產品資源循環之強制管制措施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對應之罰則配套需時,爰修正施行日期予以二年緩衝期間,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促進產品資源循環之強制管制措施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對應之罰則配套需時,爰修正施行日期予以二年緩衝期間,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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