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違法情形。
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違法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促業者確實遵守法令,保障消費大眾權益避免遭受損害,及維護社會大眾知之權益,爰定明公開違規業者資訊之機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促業者確實遵守法令,保障消費大眾權益避免遭受損害,及維護社會大眾知之權益,爰定明公開違規業者資訊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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