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新增之申請項目,第一項增訂收取費用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收費標準(如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再生資源項目之申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新增之申請項目,第一項增訂收取費用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收費標準(如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再生資源項目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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