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變更、管理、執行成果提送期限或備查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變更、管理、執行成果提送期限或備查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依據核准事項確實執行,並維護計畫管理之秩序與成效,爰定明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辦法之處罰規定,俾資周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依據核准事項確實執行,並維護計畫管理之秩序與成效,爰定明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辦法之處罰規定,俾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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