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重複使用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三、製造、運輸業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包裝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數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輸入業者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 四、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延長使用目標、方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必要設施設置方式、物品延長使用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重複使用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三、製造、運輸業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包裝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數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輸入業者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 四、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延長使用目標、方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必要設施設置方式、物品延長使用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關於指定物品、包裝或容器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現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規定未致環境污染之實害,爰刪除情節重大規定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基於鼓勵業者自願配合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第一款僅限於處罰違反強制實施重複使用規定之業者。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關於指定物品、包裝或容器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現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規定未致環境污染之實害,爰刪除情節重大規定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基於鼓勵業者自願配合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第一款僅限於處罰違反強制實施重複使用規定之業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