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之發展,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業者取得資金及提供信用保證。所稱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指事業實施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生資源運作管理及資源循環推動事項相關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之發展,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業者取得資金及提供信用保證。所稱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指事業實施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生資源運作管理及資源循環推動事項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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