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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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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之發展,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業者取得資金及提供信用保證。所稱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指事業實施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生資源運作管理及資源循環推動事項相關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之發展,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業者取得資金及提供信用保證。所稱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指事業實施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生資源運作管理及資源循環推動事項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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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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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