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源循環,事業自願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源頭減量、重複使用、延長使用或其他有利資源循環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為促進資源循環,事業自願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源頭減量、重複使用、延長使用或其他有利資源循環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循環服務產業之發展並給予其中績優者相關獎勵、補助,爰增訂本條。如屬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或屬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已納入行政管制範疇,不適用本條獎勵補助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循環服務產業之發展並給予其中績優者相關獎勵、補助,爰增訂本條。如屬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或屬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已納入行政管制範疇,不適用本條獎勵補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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