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 第 2 條

  1. 1.外送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其經濟補償由外送平臺其服務年資一次給付,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報酬為限;其基準如下: 一、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報酬。 二、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2. 2.前項所稱服務年資,指外送員自外送服務契約成立之日起,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當日止,實際提供外送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每日八小時換算為服務年資日數,再將服務年資日數除以二百四十五日換算為服務年資。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3. 3.第一項所稱平均報酬,指外送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六計算所得之金額;外送員提供服務未滿六個月者,依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日數再乘以三十日計算所得之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整數為止。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