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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24 條
- 1.當事人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本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其不得拒絕。
- 2.雇主依前項規定重新調查,其調查成員組成與程序,準用第二十二條及前條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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