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10 條
- 1.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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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逾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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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