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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0

  1. 1.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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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0 條規定:「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