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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9

  1. 1.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為處理前條之申訴,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前項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協助雇主處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申訴事件。 二、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包括受理申訴、申訴及申復之處理結果。 四、辦理協調程序。 五、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六、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七、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八、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併稱當事人)、申復人與申復事件相對人之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九、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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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9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為處理前條之申訴,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