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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8

  1. 1.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2. 2.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3. 3.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4. 4.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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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8 條規定:「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