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8 條

  1. 1.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2. 2.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3. 3.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4. 4.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