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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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申訴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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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