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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12

  1. 1.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2. 2.調查人員有前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命其迴避。
  3. 3.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4. 4.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為當之釋明
  5. 5.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地方主管機關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 釋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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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