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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7 條
- 1.勞工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 2.前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 3.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十個工作日內補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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