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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85-2

雇主對於硝酸銨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 (二)可能危害之防止設備及措施。 (三)危害防止設備及措施之維護方法。 (四)緊急應變措施。 二、應儲存於有效通風換氣之場所。 三、儲存場所,應採不可燃材料,或使用塗覆或包覆可防止硝酸銨滲入之材料。 四、與易燃物、還原劑、燃油、金屬粉末或其他不相容物質,應分隔放置。 五、應避免堆疊存放及搬運時造成破損溢出。 六、設置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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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搬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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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5-2 條規定:「雇主對於硝酸銨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