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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 2 條
- 1.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強制住院聲請狀。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 四、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法院指定之其他文件。
- 2.前項第四款所定文件,於聲請時保護人尚未確定者,應於保護人確定後即向法院補正,且不得逾法院命補正之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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