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 2 條

  1. 1.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強制住院聲請狀。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 四、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法院指定之其他文件。
  2. 2.前項第四款所定文件,於聲請時保護人尚未確定者,應於保護人確定後即向法院補正,且不得法院命補正之期間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