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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 3 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之裁定書或宣示筆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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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之裁定書或宣示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