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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 7 條

  1. 1.嚴重病人、其保護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
  2. 2.法院審理前項事件,得通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一定期間內,提供相關資料;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
  3. 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作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裁定後,應將裁定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審查會備查;停止強制住院之裁定,並應通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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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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