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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2 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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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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