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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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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異動 115 年 07 月 14 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全文 9  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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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海委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海委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7 條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第 8 條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