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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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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