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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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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