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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1.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海委會)為評鑑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之年度營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稱評鑑會)。
-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海委會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海委會就有關機關(構)代表、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之。
- 3.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
- 4.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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