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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1.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派)。
  2. 2.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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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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