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派)。2.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