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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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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