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5 條
- 1.安全查核應於人員到職前辦理,且對同一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應同時辦理完畢。
- 2.本中心人員任職服務期間,改任或代理第三條第二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或於前開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間調任時,應先完成特殊安全查核。但代理或調任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通過特殊安全查核者,得免予辦理。
- 3.本中心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但因業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