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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5

  1. 1.安全查應於人員到職前辦理,且對同一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應同時辦理完畢。
  2. 2.本中心人員任職服務期間,改任或代理第三條第二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或於前開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間調任時,應先完成特殊安全查核。但代理或調任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通過特殊安全查核者,得免予辦理。
  3. 3.本中心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但因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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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5 條規定:「安全查核應於人員到職前辦理,且對同一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應同時辦理完畢。本中心人員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