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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6

  1. 1.一般安全查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五、曾任公務員依法停止任用。 六、褫奪公權尚未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經查核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查核未通過,不得於本中心任職。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反滲透法法規
  • 國家情報工作法法規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法規
  • 通緝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免除名詞
  • 懲戒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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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6 條規定:「一般安全查核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