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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6 條

  1. 1.一般安全查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五、曾任公務員依法停止任用。 六、褫奪公權尚未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經查核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查核未通過,不得於本中心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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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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