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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第 2 條
- 1.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使其於外送服務期間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 2.前項教育訓練,得由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辦理,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辦理;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食品技師、公共衛生師、、養師師或其他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擔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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