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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11

十一、試辦法院得在行政量能允許之範圍內,提供受囑託或選任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實施量刑鑑定所需之行政協助。 前項行政協助之內容,得包含: (一)提供試辦法院內當場所供晤(訪)談被告關係人使用。 (二)協助發函或聯絡監所或醫療院所洽談晤(訪)談事宜。 (三)其他有助於實施量刑鑑定之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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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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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試辦法院得在行政量能允許之範圍內,提供受囑託或選任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實施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