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通用版量刑鑑定報酬之給付,由試行案件審判長於案件審理終結時,依案件性質、鑑定品質、報告提交時程等因素,於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額度內,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但具附表所示酌增酬金之事由者,得酌增酬金。 受囑託之鑑定機關(構)、團體所屬鑑定人員或選任之鑑定人、接受諮詢之專家於審判程序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之報酬,由試行案件審判長依其到庭說明鑑定結果或諮詢意見之情形、答覆詰(訊)問之狀況、出庭時間、交通勞費等因素,於三千元至一萬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時,未完成之通用版量刑鑑定報酬之給付,由試行案件審判長於准許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時,依鑑定完成程度、實施晤(訪)談及心理測驗等所生勞費,於五千元至一萬元額度內,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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