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收受試辦法院彙整交付之鑑定基礎資料後,認有諮詢專家意見或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必要者,應於試辦法院彙整交付鑑定基礎資料並命為鑑定後十四日內,以書面陳報試辦法院。 前項書面,於認為有諮詢專家意見之必要時,應記載需諮詢專家意見之具體理由、預定諮詢專家之領域及名單;於認有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必要者,應記載需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具體理由、鑑定團隊籌組方式、名單及費用。 試辦法院收受第一項書面後,應即通知檢察官、辯護人檢閱之,並促請檢察官、辯護人於檢閱後七日內陳述意見。 試辦法院應於前項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後七日內,通知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是否准許諮詢專家意見或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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