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試辦法院准許諮詢專家意見後,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應於二十一日內完成專家諮詢,並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之鑑定期限內向試辦法院提交鑑定報告。 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於諮詢專家後,認有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必要,亦應於前項之二十一日內,準用前點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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