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司法院應調查全國有意願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並造具「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醫療機構及專家人士名冊」(以下簡稱通用版量刑鑑定名冊)供試行案件審判長囑託鑑定機關(構)、團體或選任鑑定人使用。 試行案件審判長得依前項名冊所定編號次序,彈性囑託鑑定機關(構)、團體或選任鑑定人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但應於囑託或選任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 司法院遴選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造具通用版量刑鑑定名冊時,應參酌下列事項,隨機編定次序造具之: (一)試辦法院之管轄區域。 (二)鑑定機關(構)、團體及鑑定人有意願實施鑑定之縣市。 (三)銜接諮詢專家意見或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順暢性。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重新造具次年度之通用版量刑鑑定名冊時,應以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依下列順位定之: (一)已列入本年度名冊,且尚未於本年度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並有意願於次年度繼續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有複數同此順位者,編號次序依本年度名冊定之。 (二)未列入本年度名冊,且有意願於次年度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有複數同此順位者,編號次序隨機定之。 (三)已列入本年度名冊,並已於本年度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且有意願於次年度繼續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有複數同此順位者,編號次序隨機定之。 司法院應於每年度八月一日前重新調查全國有意願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供重新造具次年度通用版量刑鑑定名冊及是否辦理培訓課程及場次之參考。 第一項及第四項通用版量刑鑑定名冊之造具,由司法院刑事廳辦理之,並於每年度一月二日前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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