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二十、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嚴重病人之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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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嚴重病人之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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