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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

二十、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嚴重病人之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專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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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