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宜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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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九、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宜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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