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十六、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應注意採取保護當事人及參與開庭人員安全之適當措施。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審理及前點所定之程序,得不在法庭內進行,在法庭內執行職務之法官、律師及書記官,亦得不服制服。 嚴重病人現在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中者,法院宜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審理,或前往嚴重病人所在處所審理之。 法院認有必要而命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中之嚴重病人於期日到場者,其到場費用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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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