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法院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嚴重病人或關係人應到處所,得為有相關設備之其他法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並應在期日通知書上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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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七、法院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嚴重病人或關係人應到處所,得為有相關設備之其他法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並應在期日通知書上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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