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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可識別個人身分,包括可直接識別該個人身分,及經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或其他方法處理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身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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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可識別個人身分,包括可直接識別該個人身分,及經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或其他方法處理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