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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1.申請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者,應於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年內為之。
- 2.前項利用結果報告,應包括計畫名稱與案件編號,及其他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事項。
- 3.申請者就利用結果發表論著時,應於論著公開發表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說明論著之出版年月、期刊名稱、作者姓名及論著名稱。
- 4.申請者應以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方式,於前項論著中載明資料來源或刊載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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