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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1. 1.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2. 2.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辭職、代表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變更、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擔任民意代表,或其他違反職務、重大不任之情形,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
  3. 3.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經解聘(派)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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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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